產假
我1月16號入職,入職後才懷孕,預產期11月2日,產假由10月19日至12月27日,嬰兒在10月30日出世,交懷孕證明時問人事部產假薪金問題,人事部回覆由入職至嬰兒出世夠40星期便有薪,即10月22日後出世便有,繼而在放產假前再問人事部產假薪金問題,人事部回覆同上,但到產假中途發現薪金有問題,再致電人事部,但人事部現在改變說法話跟勞工處由產假第一天起計足40星期才有薪,請問前後說法不一,可以追討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由於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在產假開始日期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由該僱主僱用不少於40個星期,可以獲得產假薪酬,因此以閣下的情況,除非公司合約上有特別規定,否則如果公司是根據僱傭條例處理的話,閣下沒有理據向公司追討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