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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December 12, 2014, 13:08 (4102 天前) @ shita wong

本人於10月頭產子,11月尾產假後上班!但一直都因產後引致嘅骨痛,而請病假沒上班!
有一天,公司經理跟我説不如我休息好再回來公司做啦!但我拒絕,因從來都沒打算辭職!
請問公司有權要我自動離職嗎?我可以拒絕嘛?如公司因這原因要辭退我,人工要怎計算,要賠償我嘛?因為我在公司已工作2年半,另外,下個月會出雙糧了,這時候被辭退,我有權要求出回給我嘛?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入職首12個月,每月可以累積2天有薪病假,第二年開始每月可以累積4天有薪病假,閣下工作了2年半即應該累積了48天左右的有薪病假,所以閣下因產後引致嘅骨痛,而請病假超過4天以上及有醫生紙証明,便可以放取有薪病假,每日可以享有平衡工資4/5的疾病津貼。另外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規定,如果僱員在放取有薪病假時被解僱,是次解僱是屬於不合法及不合理解僱,僱員可以申索僱主終止僱傭金及上限15萬的補償金。因此以閣下的情況,如合乎以上要求,公司是不能解僱閣下的,閣下更不應自動離職,因為自動離職可能令到閣下失去應有的權益,所以閣下可以引用法例向公司說明情況,保障自己。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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