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問題
你好,本公司是零售一些名牌商品的,現有以下問題諮詢:
按勞工法例: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但我不太明白這句意思:「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可否舉一個例子給我呢?
另外,請幫忙回答以下問題:
1)若收銀員自己找多$1000元給客人,那收銀員是否都是只需賠$300.00給公司?
2)若售貨員包錯一件貴價貨給客人,另公司損失達$5000.00,那公司是否只可在當月扣該員工$300.00?
3)上述兩個情況可否在該僱員受僱期間每月扣$300.00直至扣夠公司之損失金額為止?
4)因公司售賣貨品屬貴價品,若果僱員刻意犯錯,但又只需賠償$300.00,那對公司很不公平,請問有冇一些賠償法例是保障公司的呢?
謝謝你!
多謝閣下的查詢,「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的例子:散工工人為僱主工作了一天,該工人的合約亦只得一天的工作天,亦工資期也是只得一天,該天的工薪是$300,如果該工人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如按僱傭條例處理,即只能扣工資的四分之一了。另外閣下其他的問題,在閣下提供的勞工法例資料也清楚說明了,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即是扣薪是按事件計算的,上限是$ 300,但不是公司之損失的金額,因此不能在該僱員受僱期間每月扣$300,來補償公司的損失。最後,閣下問及保障公司的法例,本會建議閣下向閣下所屬行業的商會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