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Parttime未滿一個月 無簽約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anuary 24, 2015, 10:15 (4060 天前) @ hoi

即是非連續性合約 無試用期和明確規定 通知期不少一個月通知
那麼 如果有連續性合約 無試用期和明確規定 程況是否一樣?謝謝

根據僱傭條例:如該合約是作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又無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通知期不得少於1個月; 如該合約是作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而其中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但不得少於7天; 如屬其他情況,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但如屬連續性合約者,則不得少於7天。

因此正常來說,有連續性合約的通知期才需要受到規限,如非連續性合約即是以上條文中"如屬其他情況,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因此是雙方協議的。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