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time未滿一個月 無簽約
即是非連續性合約 無試用期和明確規定 通知期不少一個月通知
那麼 如果有連續性合約 無試用期和明確規定 程況是否一樣?謝謝
根據僱傭條例:如該合約是作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又無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通知期不得少於1個月; 如該合約是作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而其中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但不得少於7天; 如屬其他情況,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但如屬連續性合約者,則不得少於7天。
因此正常來說,有連續性合約的通知期才需要受到規限,如非連續性合約即是以上條文中"如屬其他情況,則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因此是雙方協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