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解僱賠償問題
1. 普通情況下,如果僱主要解僱員工需一個月通知.
假設你系普通情況, 由僱主正式以書面通知你起計一個月. 若初9(27/2)你收到正式書面通知, (26/3)便會是你的最後工作日,當然如果公司用代通知金一個月也可! 即1/2-27/2(正常薪金)+一個月代通知金
(個人認為 13/2 星期五, 公司文職員工開會, 老闆說及解僱了你~ 由於佢無正式的書面或口頭通知,不可計算入通知期內)
2. 系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的情況,因"工作需求量縮減"而被解僱的員工, 系有權追討遣散費的
(不過要證明系被遣散有一定程度的困難,除非解僱信上面寫明/你有錄音或其他確實的證據, 否則僱主都有可能以其他原因解僱為由而炒你.)
月薪僱員計算方法: (最後一個月的人工(即1月份) X 2/3 X 2(年)) 或者 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X 2/3 X 2(年) 由你決定計算方法
* 以22,500的2/3 (即15,000) 為上限 (即每月人工超過22,500 就以22,500計算)
e.g. 月薪23,000計
23,000 x 2/3 x 2(年年資), 但因有上限, 所以
=22,500 x 2/3 x 2 = 15000 x 2 = 30,000
P.S. 呢一筆錢公司有權系你的MPF 入面做抵銷的, 所以如果你MPF 僱主的總供款(只計算僱主的部份)比你的賠償多的時候, 我覺得就無必要追討遣散費, 因為等同系你MPF入面拎錢出黎比返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