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之例假計算
請問以下假設是否正確?
僱主每月供7天有薪例假給員工(不包括法定補假)
員工有註冊醫生證明信需要申請有薪病假由4月1至4月30日
而該員工累積的有薪病假也夠cover上述日數之有薪病假
每月酬金$12000.00
4月薪酬計算:
7天有薪例假薪金 = 12000/30*7=2800
1天有薪法定假薪金(清明節)= 12000/30*1 = 400
22天疾病津貼 12000/30 X 4/5 X 22天 = 7040
僱主4月應付該員工
2800+400+7040
=10240元
另外,請問除了以上計算方法外,還有沒有其他法定的計算方法呢?
如果僱主全月以疾病津貼方式即$12000 X 4/5 = $9600 給僱員作該月的工資,是否犯了勞工法?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