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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特休算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07, 2015, 18:14 (4018 天前) @ 洛伝

多謝閣下的查詢,如101年7月1日入職至102年6月30日為滿一年。
閣下所指僱傭條例有薪年假的共同假期年,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例】共同假期年: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2013年9月1日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122* ÷ 365 × 7 = 2.34天(進位至3 天)
(* 122是由20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日數)
僱員可選擇在2014 年內放這3天年假,或將之與2014年可享有的7天年假合併(共10天),在2015年內享用。
因此,閣下離職同樣是接比例計算有薪年假。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黃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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