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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rch 20, 2015, 16:22 (4005 天前) @ 檸檬

公司的解釋是兩個星期=兩個星期的工作日
再請教下,公司能否以上述解釋作為合約上的解釋呢?

十分感謝閣下的查詢,如僱員就合約含糊不明之處,應向僱主查詢,如僱主就合約作出解釋,又並未違反僱傭例,可根據合約約定處理。以閣下為例,可向僱主查詢工作滿6年後的年假日是否根據勞工法例而實行;僱傭條例規定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如有疑問,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蔡先生/黃先生。電話2779 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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