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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知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rch 23, 2015, 12:53 (4002 天前) @ seen

小弟是兼職員工
上個月 25 號第一日番工
今個月 22 號曠工沒有通知公司
因為另一份厚薪工作馬上請了我叫我上班

入職前有簽合約
合約列明:
-試用期為一個月。
-於本公司首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需要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即可終止服務。

因為我沒有通知前公司就離職,而且我工作天數也很敏感差幾天便夠試用期
請問前公司可以因曠工理由向我索回代通知金嗎?
我自己也知道自己的行為很不負責任
如果真的會跟我索回代通知金也心甘情願

十分感謝閣下的回覆,根據僱傭條例,連續性僱傭合約的僱員,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試用期及通知期,試用期內首個月無需通知期,試用期第一個月後不可少於7天的通知期。

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如閣下在試用期內無需通知期終止僱傭合約,如閣下離職,本會建議閣下通知僱主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可根據僱傭條例扣除閣下曠工當天的薪金。
如有疑問,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黃先生及蔡先生,電話2779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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