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通知期問題
公司僱員合約辭職需1個月通知。我於2015年3月9日遞辭職信,信中提到最後工作日為1個月後的2015年4月8日。老闆話大部份公司 practice 都係唔會俾咁做,話我2015年4月2日為最後工作日,出糧會到2015年4月2日為止。
我問勞工處,職員話僱主唔應該咁早,應該要俾我做到2015年4月8日,相關勞工法例為第57章第7條1a。但老闆意思係呢條例無講明僱主唔可以縮短通知期而唔俾代通知金,又提及到contract law。佢叫我俾條例證明佢係要俾o個幾日假期/2015年4月3日-2015年4月8日o既錢人工我。
請問我僱主做法係合法的嗎?
十分感謝閣下的查詢,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3月9日辭職,通知期為1個月,最後的工作日期應為4月8日,僱主應支付到4月8日止的薪金予僱員;如僱主於通知期內提早終止僱傭合約,可是為僱主解僱僱員,僱員可追討僱主的代通知金。
如有疑問,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蔡先生/黃先生。電話2779 3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