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通知期問題
但是僱主說無公司會接受放完5天公眾假期後上班一天這情況,大公司practice都係唔會出糧到8/4號,但他亦沒有實質的supporting。他要求我給予法例證明他需要支付到8/4的人工。請問是否沒有明確法例保障僱員這方面?
十分感謝閣下的查詢,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3月9日辭職,通知期為1個月,最後的工作日期應為4月8日,僱主應支付到4月8日止的薪金予僱員,通知期以自然天計算,僱主不可提早解僱僱員,如僱主於通知期內提早終止僱傭合約,可視為僱主解僱僱員,僱員可追討僱主的代通知金。可參考僱傭條例關於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相關內容。如通知期包括法定假期年假及有薪休息日等假日,僱主仍須支付該等假期薪酬。
如有疑問,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蔡先生/黃先生。電話2779 3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