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通知期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第6條(4)條款,“月”(month) 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故按合約訂明明通知期為一個月,公司是沒有單方面修改協議。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第6條(4)條款,“月”(month) 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故按合約訂明明通知期為一個月,公司是沒有單方面修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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