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病假方法
多謝閣下的查詢,香港《僱傭條例》適用於所有僱員,如僱主自行釐訂僱傭合約規範條件,亦須就《僱傭條例》涵蓋範圍之內,倘若低於法例標準,等於干犯法例,可被檢控。其次,訂立憲法是適合大多數人士配合公義。閣下做生意亦需配合法例要求,合約為雙方履行的基礎,故不能超越法例條款的範圍。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 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服務年期滿1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7日,第2年7日,第3年8日,第4年9日,第5年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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