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 以 自動辭職的名義發生
我被指失職犯錯,公司最終決定解僱我。今日正式通知解僱我時,亦表示可接受我即時辭職來代替解僱。我提到代通知金的問題並詢問可否於6月才正式離職,但資方表示我只有兩個選擇,一是即時被解僱,一是自動即時辭職;資方代表說好來好去這個星期五last day好不好,"討論" 結束後,我收到一封解僱信,並說明我的last day在週五。
這和討論中的自行離職是兩回事,我需要回覆這封電郵嗎,而我現階段又該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
多謝閣下的查詢,以閣下提供的資料,閣下已被即時解僱,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即時解僱僱員,不須給予通知期,否則須支付代通知金:
1.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行為不當;
3.欺詐、不忠實;
4.慣常性疏忽職責。
閣下可就自行離職及被解僱與僱主商討,如僱主不合理不法解僱,閣下可向勞工處投訴。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