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內解僱(急)
事情係咁,試用期為一個月,月薪計,星期日休息有錢,
入職日期係2015年5月7日星期四,
但係5月份係有31號,而我係6月4日星期四請左1日事假,
之後係2015年6月6日星期六放工時接到解僱通知,
叫我星期一唔洗返工。
問題是,5月7至6月6日一共31日但中途請左日事假
咁到底算唔算過左試用期,有無得追討返7日通知金,
同埋6月7日星期日果一日的薪金。請問冇無人可以解答,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閣下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即由5月7日至6月6日止,如閣下於6月6日當天工作期間收到解僱通知,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期及代通知金;而閣下於6月6日已被終止僱傭合約,僱主有權不支付6月7日休息日的薪金。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