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公司一定要人上去攞票同簽名。
你好。我在上個月辭職,在我之前亦有另一位同事離職。那位同事離職時托仍在職的一位同事替她領薪金票。公司行政是批準的,但到我離職後,公司竟然不肯予以方便,即使我預備了授權信仍不願接受,我亦表明可不郵寄支票,舊公司竟然以公司規則為由拒絶,然後竟然說出叫我隨時上去拿支票的悔氣說話來。我是因為新工作及照顧家人為由不便到公司領回支票的。法例有這樣的嗎。因為我上一份工是最後一天拿票的。這種情況算欠薪嗎?請指教。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僱主已願意支付閣下薪金,並希望閣下親自領取薪金,因應法例並未規定僱員收取薪金的方式,僱主只要於工資期後7天內以現金/支票/轉賬等金錢形式支付薪酬即不違法。本會建議閣下盡快親自到公司領取薪酬,以保障權益。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