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產假
網上查看《僱傭條例》第57章第III部份由第12A條閱下可參詳,或在勞工處出版刊物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六章生育津貼中關於醫生證明書內容
僱員如欲享有生育保障,在適用的情況下如僱主有此要求,需提交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助產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有關詳情可參閱下表:
懷孕及其預產期 由註冊醫生簽發、由註冊中醫簽發由註冊及助產士簽發
實際分娩日期 由註冊醫生簽發及助產士簽發
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
而可額外放取不多於4星期的產假 由註冊醫生簽發及由註冊中醫簽發由註冊
接受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因流產而缺勤 由註冊醫生簽發及由註冊中醫簽發由註冊
不適合擔任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由註冊醫生簽發及由註冊中醫簽發由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