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肚產假與僱傭條例
你好!我現在是一名孕婦,7月初將會開刀產子。我的工作是一名幼稚園老師,已於這間幼稚園工作2年了,這間幼稚園是合約制,每年7月底會與所有人續約。
現在我到放產假開始了,學校於6月23日告訴我,返埋6月24日便不需要再上班,因刪減預算,學校不會再與我續約,而人工只會出到7月底。
我曾經致電1823查詢過,但得到的回覆是"因合約於放產假期間完結,所以顧主是可以不發放合約期後產假的人工給我的"
我有很多疑問:
1) 我於整年工作期間沒有做過任何錯事,只是大肚了,而學校到將近合約完滿時就告訴我學校說刪減開支,所以不續約,但全學校只有我一個不續約,這樣是合理嗎?
2) 法律是這樣可以不保障我們孕婦的嗎?僱傭條例可否保障我們?
3) 我的產假人工是否一定不能夠追討?
請你們可否幫幫我,因我現在不知應怎樣做?
雖然我知道好難再與該學校續約,但至小希望能夠追回我應有的顧員福利。
萬分感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產假開始前已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不少過 4 星期(每星期 18 小時)的女工在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後,便可享有分娩假期。服務連續四十星期的可獲分娩津貼。
合資格僱員可享有 10 星期的產假,分娩假期工資是以工資的八成計算。僱主不得以工資代替分娩假期。僱主不得指派懷孕僱員從事有害的工作。僱主不能解僱懷孕僱員,否則要多付一個月工資及罰款。懷孕女工因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診療或不幸流產而不能工作,應視作病假,均可獲疾病津貼。
本會建議閣下應盡快向勞工處求助,以保障僱員權益。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