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約後離職問題
假設我6月19日通知僱主將於8月1日離職(最後上班日為7月31日),根據原有合約,離職需給予兩個月通知期或一個月代通知金。
1. 請問代通知金是否相等於8月1日至8月18日的薪金?
2. 如僱主堅持要根據合約給予一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否則便會從法庭索償,我應該賠償一個月嗎?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通知期為2個月,如閣下工作至8月1日,閣下須支付8月1日至8月18日的代通知金。
如合約規定通知期為一個月,閣下應給予僱主一個月的通知期或代通代知金。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