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續約問題
你好,本人的勞工合約將於本月底完結。
僱主方面早前有徵詢本人續約的意願,當時本人的答覆是“OK”,本人同時亦有提出薪金調整的要求。現面對之情況如下:1)本人了解口頭承諾亦具有某程度的法律效力,但若本人現在不想續約,需負上什麼責任?
*截至發文日子,本人並未簽署任何新約,現時仍受僱於舊合約,新合約的生效日(如續約)為八月頭。2)由於對方稱有關薪金調整的要求需於簽約當日才可以知道成功與否,假若新合約開出的待遇未如我期望,我能否拒絕簽約?(即工作至現時合約期滿日自動離職)我又是否需要對僱主作出補償,如代通知金?
煩請解答,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雙方終止僱傭條例均須接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給予對方通知期,否則須支付代通知金。
根據閣下提出的資料,閣下應向僱主查詢新合約是否成立,僱主已於一個月前給予通知閣下,按照舊有合約進行簽訂,而新合約的條件是否改變,如閣下因新合約未能滿意,閣下如須終止合約,仍須給予通知期及代通知金。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