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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與有薪年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ly 17, 2015, 16:23 (3887 天前) @ 疑惑人

多謝閣下的查詢,因身體不適放取病假須取得醫生紙證明,與放取有薪年假,在法例上屬兩個不同內容,如僱主要求僱員以有薪年假的放取抵銷病假是違反僱傭條款。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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