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蹤。解僱?賠贘?
以下是勞工處指引,
連續4星期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時後,
此員工已屬於<連續性合約>的員工,
1823解答就算之後有其中一個星期員工未能工作最少18小時,
因雙方沒有正式通知對方結束這段僱傭關係,
<連續性合約>仍然繼續。
在沒有試用期下,
如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
而無明確規定則不少過 1 個月通知期。
但我有1個case 2個情況,
如員工已是<連續性合約>的員工,
1.
突然缺勤一個月後再上班,而並沒有通知僱主,
僱主能否因此錯失解僱該員工而不作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
2.
該員工缺勤一個月後通知僱主離職,
僱主是否可追討該員工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
當然以上,員工應得的薪金, 假期及補贘, 已按該員工所得的發放。
謝謝你們為以上疑問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