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本人之公司.於本人最後工作天作exit interview, 但跟著要本人簽一大推文件.內有很多苛刻之絛文.請問
1. 資方是否有權一定要勞方簽文件才可離職?
2.為何資方一定要勞方即場簽?
3. 勞方有否權利不即場簽.而拿走去咨詢法律意見?
4. 假如勞方不同意苛刻條文.可否不簽該文件?
5. 勞方不簽該文件.資方是否有權不發reference letter予勞方?
6. 若資方堅持勞方必須即場簽文件.本人可以怎做?謝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閣下應該希望得到公司發出的工作證明書。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以不給予工作證明書。但僱員的薪金單、MPF及僱傭合約等均可顯示閣下的工作記錄。
本會建議閣下在簽署文件時,應詳細審閱文件的內容,判斷是否簽署。僱主不可強迫僱員在不自願的情況下簽署任何文件。
僱主須在終止合約7天內支付薪金及未放取的有薪假期薪酬。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