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年假計算方式
你好,
請問本人是在2014年7月23日正式上班,
現已任職滿一年,
在新年期間初一至初五是放假的,
而初一至初三是勞工假,
初四是例假,
初五也不用上班,
初六才正式返工,
而公司回覆大假的安排時便提及此事,
就要扣回新年時多放了的初五,
即只剩下六天大假,
請問公司這樣的做法會否有不妥?
另想問如本人預計在2015年9月30日離職,
請問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大假該如何計算?
感謝!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公司年終歇業而須放取年假,公司須於1個月前書面通知僱員。
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如閣下僱傭合約上列明年初一至年初五為有薪假期,僱主應支付該假期薪酬;如僱傭合約上並無列明,而公司以年假代替的方法並不恰當,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至少在年假開始前14天以書面通知僱員。
閣下可與公司協商,年初5的假期為無薪假,但不可以年假代替,以符合法例。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於假期年內工作超過3個月,僱主須支付部分年假薪酬,如閣下由每年7月開始計算年假,由於7月23日至9月30日,少於3個月。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