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通知期及賠償
你好, 我想查詢有關辭職及賠償問題
本人於7月3日向僱主口頭提出辭職並遞交辭職信,但當時我的僱主沒有接受我的辭職信,並提出希望我留至8月26日才last day, 本人於7月13日再次提出辭職,並同意做到8月26日才離職。
但後來我的僱主變本加厲, 每天對我呼喝單打,令我不想再多留, 因為我於7月22日正式遞交了辭職信,並以一個月通知期再扣減4日年假計算,定了8月16日為last day。
現在我想再早一點走,請問可不可以以7月3日口頭上提出的辭職為準 (有同事可證明我當天已口頭提出辭職及曾遞信, 只是對方未有接受), last day是8月2日呢? 這樣我需要賠償一個月代通知金嗎?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由於閣下3次提交請辭信,應以閣下7月22日最後一次提出的請辭信件為准,閣下最後工作日應為8月21日,如閣希望提早離職,須支付不足通知期的代通知金。
如有其他查詢,請聯絡本會權益幹事,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