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您好!
我在一間飲食業集團任職培訓主任,屬寫字樓員工,朝九晚六,五天半工作,銀行假期.
因新開業分店人手不足,於本年九月份,公司開始要求我到分店擔任前線工作,長達一個多月,期間我兩隻手部有多處燙傷.
至本年十一月份,分店又再次人手不足,公司再次要求我到分店擔任前線工作,我拒絕了並且辭職.現有以下問題請求幫助:
1.這樣的工作安排,是否違反僱傭條例?
2.於本年九月份擔任前線工作期間我兩隻手部有多處燙傷,現留下很深的疤痕,這可否向僱主追討賠償? 從那途徑追討? 追討金額應怎彌定?
P.S.受傷時我並沒有報工傷.3.我任職已滿一年,因不合理的工作安排而辭職,如那公司於今年年終有派發花紅,我是否有足夠理據追討花紅?
感謝您們的協助!!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如僱員因為不同意公司單方面更改合約內容,被公司解僱,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賠償,如代通知金、僱員未放取的年假及勞工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根據閣下提供的資料,如僱員同意僱主提出更改僱傭合約的內容,僱主按更改的僱傭合約內容安排僱員工作,並未違法。
如閣下於工作時受傷應即時向僱主及勞工處報告,本會建議閣下先立即向勞工處求助。
由於花紅屬僱主獎賞性的酬金,如閣下自行離職,本會建議閣下審閱僱傭合約,是否符合發放相關花紅的條件。
如有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