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ck leave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是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閣下因身體抱恙醫生發出病假紙證明。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