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期內被公司協議提早離職
多謝閣下的查詢,向公司遞信辭職按通知期離職,期間公司就離職事情,向閣下表示可提前離職,雙方並同意即日離職及不追討通知期的餘下日子(或補償金額)。而事後對協議內容,感覺到利益似乎有損害。想了解多些勞工法例,現回應如下:
問題1. 協議是雙方釐訂的事情,閣下如同意執行協議後發覺有不妥,回頭了解合理和合法的問題,是應該的,雙方
可有權各自表述的。因此,閣下要向公司說明履行合約條款的重要性,需完成通知期日子或代通知金計算至
通知期的最後一天。
問題2. 公司向閣下協議下提早離職,算是協議離職。追討補償金問題可參考問題1的下半段。
問題3. 協議簽署後覺得不合理及有爭議,應回到履行合約完成通知期的事情,而公司不給予理會,不作出協調,可
向勞工處查詢及調停(或聯絡本會幹事進一步了解情況),最後或將轉往法院尋求推翻協議的裁判。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