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假與年假之計算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法定假日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法定假日12天如下:(1)1月1日,(2)農曆年初一,(3)農曆年初二,(4)農曆年初三,(5)清明節,(6)勞動節(5月1日),(7)端午節,(8)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9)中秋節翌日,(10)重陽節,(11)國慶日(10月1日),(12)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故農曆年初一、二、三不是歇業。
條例亦註明,假日薪酬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停工的定義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