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合約員工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下並沒有「兼職僱員」這概念。僱員無論是擔任「全職」或「兼職」工作,均受勞工法例保障。在工作中發生的情況和過程中,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就閣下所列出情況而言,如雙方在利益上已達到共識,便可共同協商處理。相反,若有爭議須往勞工法庭尋求協助。
按《僱傭條例》列明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可享有勞工條例內的櫂益。
如有其他查詢,可聯絡本會權益幹事協助,電話2779 3766 蔡先生/黃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