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更改僱傭合約
您好,多謝閣下查詢。
首先,工友必需清晰表態,聲明不同意僱主有關做法。當工友表達立場後,僱主仍然堅持其做法,則屬於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
按照現行《僱傭條例》規定,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已為該僱主連續受僱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僱主在未經該僱員同意下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該項更改並非基於法例所規定的正當理由而作出,僱員可向僱主提出申索,補償包括復職、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
閣下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2779 3766儲先生 / 黃先生 / 邱先生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