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咗職公司唔比放假
多謝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關於有薪年假部分,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但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 或以上 14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當然,一般情況下,僱員是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辭職後計算之按比例年假除外)。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不過,『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期』不得計算放取之有薪年假、產假等日數。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 閣下的僱傭合約訂明每年是有「20天有薪年假」,這種優於法例的假期制度是可以的,並且這20天應屬有薪的。為何公司說:年假會無錢比,需 閣下提供進一步資料才能釐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