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多謝閣下查詢。根據香港《僱傭條例》,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的產假。如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另外,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額外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為止的假期。或者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上述均需出示由註冊醫生簽發的證明書)。
香港《僱傭條例》訂明之產假日數為10星期,澳門法例是不適用於香港的。但如 閣下需要公司額外提供20天產假,需提出合情、合理的理由與僱主協商,獲得僱主理解並同意,法不外乎人情。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鼓勵僱主推行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勞資雙方進行有效溝通而達致和諧的勞資關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