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產檢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57章》33條,根據“病疾病津貼3C條”規定,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女性僱員,在第(3A)或(3B)款所指的每一病假日,均須獲付給疾病津貼。當然,前提是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3A) 凡在懷孕中或分娩後的女性僱員,須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者,其因接受該項檢查或治療而缺勤的日子,均屬病假日。
(3B) 凡女性僱員流產,因流產而缺勤的日子,均屬病假日。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 閣下已受僱滿一個月,累積了2天有薪病假日數,出示到產前檢查醫生證明書(病假紙),則試用期內的產檢日亦可獲4/5疾病津貼。相反,如 閣下未有累積到有薪病假日數,則產檢日屬無薪的。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作一假設,請提供進一步資料方能作準確解答。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