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賠償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僱傭情況】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通知期】無需通知期
【代通知金】無需代通知金
【僱傭情況】(1)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通知期】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代通知金】需付代通知金
【僱傭情況】(2)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完成試用期
【通知期】不少於7天通知
【代通知金】需付代通知金
【僱傭情況】(1)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通知期】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代通知金】需付代通知金
【僱傭情況】(2)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通知期】不少於1個月通知
【代通知金】需付代通知金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 閣下仍處於六個月試用期內,正常只要按法例/僱傭合約規定給予足夠的通知期(2星期),便不需作出任何補償,除非 閣下遞信後即時離職才要支付代通知金。
《僱傭條例》訂明: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