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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賠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October 17, 2017, 10:52 (3066 天前) @ Fung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其終止合約的意向而終止該合約,並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僱傭條例》中除代通知金條文外,並沒有其他相類似的僱員離職需賠償工資條文。

假設 閣下已按合約要求給予僱主足夠的通知期(2星期),例子:1/10通知僱主將於15/10正式離職,根據《僱傭條例》是不需要賠償代通知金的,當然亦包括不需要額外賠償半個月工資。因為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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