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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vs 曠工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October 17, 2017, 09:59 (3066 天前) @ Darren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出示到『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病假紙)便可放取醫生指定的病假日數,但病假如需享有疾病津貼,需符合以下資格: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僱員已事前通知僱主請病假事宜,並於復工後出示到“病假紙”就符合放取醫生指定的病假日數條件,僱主是不可以將病假作為曠工理由,這是會違反法例的。至於僱主對僱員病情或病假有任何懷疑,可向診治醫生查詢或透過其他法律途徑處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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