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解僱沒有通知金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指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即 閣下所指的僱傭條例第九條)。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公司的「工作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是否符合第九條並是「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呢? 因即時解僱乃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僱主不應隨意引用來解僱僱員,以逃避應付僱員的賠償。
若 閣下不同意,請即攜同相關文件前往勞工處勞資關係科,透過法例途徑舉證推翻僱主指控,以追討應有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