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發警告信
你好,多謝你的提問。理論上,警告信並非僱傭條例規管範圍之內,而是公司慣常使用的行政手段的其中一種。因此,公司是有權根據其規章制度向你發放警告信,且並未觸犯任何法例。
當然,僱主如以“同一時間同一事件”向僱員發出多封警告信,僱員可拒絕簽署。另一方面,作一假設:第1封警告信是以 閣下上午遲到為由發出,第2封則以 閣下下午未得其批准而不上班為由發出,這樣就很大機會不屬同一時間同一事件。
但是,當公司以警告信對你作出扣薪、即時解僱或相關懲罰行為,就會涉及《僱傭條例》的內容,如僱主以僱員缺勤為由作扣薪,則要按法例第三章規定:僱主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又如僱主以2封警告信作即時終止僱傭合約的理由,並不作任何補償,就要按法例第九章規定,就需以實際情況對該警告信的性質和合理性作出判斷,因為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