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bal warning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無“warning”相關條文,只有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詳細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所以“warning”屬於公司內部的行政手段,如何發出?怎樣發出?屬公司事務,並不受法例規範。
當然,如 閣下認為“warning”指控不正確和不合理,在提出充份理據下可以不接受或拒簽警告信,但這裏會否令公司作出另一個行政手段,如第二次warning,甚至解僱,這是無法預計的。如一旦遭解僱就會涉及僱傭條例,最終可能需要透過勞工處或勞審處等法律途徑解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