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否需要僱主批准?
由於閣下未提供例如公司合約內容及已入職年期等基本資料,現只是根據閣下於網上提供的簡單資料,初步回覆如下:(答案只供參考)
簡單來說:僱主是否必須容許僱員放病假?《僱傭條例》只有提及領取疾病津貼的條件,條例並沒有提及病假須僱主批准。法例同時訂明,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故此,我們可以理解為放取有薪病假時不須僱主批准。
病人J必需先按入職年期來計算自己可取的有薪病假共有多少天。有薪病假計算方法如下:根據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第五章: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3.)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累積方法如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天有薪病假;之後(即第二年開始)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累積最多120天。
故病人J在有醫生證明情況下,病假也超過連續4天,按法例是可以領取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若閣下累積有薪病假不夠14天。在沒有病假日子放假是無薪的。建議病人J可先向僱主磋商解決方案,例如可講及條例精神與及僱主如違法所得後果,如果僱主堅持不認同,強迫病人J返工,J可以拒絕,而僱主不可以解僱他,假若僱主解僱他則屬違法。謝謝。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