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僱通知期問題
多謝WC查詢。按《僱傭條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有關資訊詳見下列連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假設僱主與僱員已經協商或者按照合約而訂明通知期的日數(例如30天),而僱員只能做到期中的15天而不能完整地履行整個為期30天的通知期,則需要金錢代替未能完整履行的餘下15天,這就是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精神。閣下如放棄履行對方通知的要求而得到批准,則閣下需給予僱主相應的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