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僱通知期問題
到左要拗法律條文的地步的話,應該要打官司了。
對法律條文的解讀對我來說太費力,所以我搞不懂『權利的保留』的立法原意是什麽。
我覺得是用來:當勞資相方對終止僱佣合約有分歧時,作為大家打官司的一個藉口。
8(a)我的讀法是:一定條件下,不得用於阻止我(大多時是勞方)放棄....
8(b)我的讀法是:一定條件下,不得用於影響我(大多時是資方)不給予....
你看,平衡!
我的看法是廢話2段。
我覺得smallpotato的答案有道理,通知或代通知金的存在,應是保障勞資相方:勞方用一個通知期去取得預期的收入;資方用一個通知期去取得再請/再培訓工人的緩衝時間。
打破平衡的話,就應有相應的代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