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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資代替年假,僱主可否拒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December 30, 2017, 10:45 (2992 天前) @ Query

多謝閣下留言查詢。
關於「以薪酬代替假期的限制」可以參照《僱傭條例》41E條第2款,原來如下:
(2)凡僱員就某一假期年有權享有超過10天年假,他可以不放部分年假而工作,但該工作日數不得多於該年假超出10天之數,且如僱員同意,僱員就任何該等日子須獲付給的款額不得少於以下合計總數 ——
(a)他就該日的工作期所應收取的工資;及
(b)假若他於該日獲給予假期本應收取的年假薪酬。
法例雖然賦予僱員擁有以工資代替有薪年假的可能性,但前提建立於僱主僱員有良好溝通以及獲得僱主批准的情況下。故此僱主考量不同因素後,其實是有權拒絕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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