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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簽約時才知道被加一項不合理條款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December 30, 2017, 10:57 (2992 天前) @ Chris

多謝閣下查詢。
首先,閣下未有提供其行業及職位。如是基層工人,合約只需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如有損害僱員權益的規定是無效的,但假若是高層管理人員或一些特別職位,則其合約可能有特定要求,要視其是否合理。
根據勞工法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日數,需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如要早於通知期離職,則需支付代通知金。如果通知期以月為單位,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如下:離職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平均月薪(底薪+佣金)X通知期的月數。
如果通知期以日為單位,而僱員須提早幾天離職,代通知金就應計算:離職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平均日薪X提早離職的日數。
因閣下提供資料不足,因此未知僱主是否要求閣下在滿足通知期條件的情況下亦要支付代通知金,請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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