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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法例問題

by kkng, Monday, January 15, 2018, 11:36 (2976 天前) @ k

想問本人於一月九日遞交辭職信,並於一月十二日即時離職,代通知金需於何時支付予僱主?

而何否留待收到一月份的薪金後才支付代通知金?

本人已於去年十二月過了試用期。僱傭合約沒特別列明期限。但人事部要本人於收到薪金前提交代通知金,本人如不從會否違法?

謝謝。

法例有寫:
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 1 個月通知


法例又話:
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
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冇講工人炒僱主要點做。不過按公平原則,我覺得你都要係7日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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