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法例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終止合約的任何一方如同意付給對方合約所指定的代通知金(工資),即可無須給予通知期而可隨時終止合約。
而“工資”根據《僱傭條例》第24條,「僱員在其僱傭合約完成時的工資及與該合約有關的任何其他須付款項,在該僱傭合約完成之日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完成後7天支付。」
法例列明工資需於僱傭合約完結後七天內繳付,這不但是對僱主的規限,如僱員亦涉及工資賠償(代通知金)規限亦屬有效的。假設 閣下一月十二日即時離職,則須於一月十九日或之前支付代通知金予僱主,同樣地公司亦需要於一月十九日或之前支付薪金予僱員,否則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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