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薪酬計萛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放假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上文所指的「法定權益項目」包括 閣下問及的法定假日和有薪年假。就 閣下個案而言,不論是在職時或合約終止日時的假期薪酬均需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而非公司所說按當月計算。法例詳文請參閱: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 / 邱先生 / 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