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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佣金應如何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anuary 27, 2018, 09:40 (2964 天前) @ 小蕃薯

多謝 閣下查詢。以上問題可以化繁為簡為一個重點:工資定義與支付。

按《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
基於合約所訂, 閣下的佣金應屬工資的一部份,而非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即 閣下只要按照合約達到領取條件,則僱主不論任何情況必須支付予僱員,否則便屬拖欠工資,是違法的。

假設 閣下1月底離職後,未能收到佣金或未能與僱主達成佣金發放安排,閣下可選擇透過勞工處/勞審處等法律途徑追討應有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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