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代通知金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就 閣下案例而言,假設終止合約通知期為兩個月,則 閣下需要完整履行兩個月的工作方不用向僱主給付代通知金,即最後工作天是3月17日是對的。基於 閣下個人理由需提早於2月20日離職,就此你只需補償未能履行的通知期工資予僱主,即2月21日至3月17日的代通知金,是不需要重新遞交辭職信的。
假如 閣下2月20日已重新遞交辭職信,此處就存有那一份辭職信有效的爭議,有機會需要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方可解決。當然,我們認為公司要求已遞交辭職信僱員重新遞交辭職信及完整補償代通知金是誤導員工,變相剝削僱員應有法定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